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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刘相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48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刘相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刘相苍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模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伟、冯建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显扬,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韬妹。

原审被告:刘相苍,男,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半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阳公司)、原审被告刘相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九阳公司是名称为“多功能豆浆机”、专利号为ZL20071009××××.0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4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2月18日。

年费缴纳至2015年4月1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15685号、第16982号、第169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均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2014年6月13日,九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韬妹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工作人员某下,利用该处计算机通过互联网在“淘宝网”上一家名称为“食色之屋”的店铺购买了“正品半球D08D超微研磨豆浆机倍浓植物奶304钢豆浆机”、“正品半球D58倍浓豆浆机”、“半球D08倍浓植物奶源防伪全钢全自动豆浆机”各一个。

2014年6月19日,在公证人员某下,郑韬妹进行收货,且该公证处对收取的包裹及内包物品进行拍摄并对上述物品进行密封。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对上述购物和收货行为出具了(2014)粤广海珠第13176号《公证书》。

庭审中,拆开公证封存的包裹,内有豆浆机三个,外包装和产品外壳明显不同,但外包装和产品上均显示该商品的商标为,其中有两个(型号为D08D、D58)的外包装标注有“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地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XXX”字样,另一个(型号为D08)的外包装标注有“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监制)地址:中山市XXX”字样。

九阳公司明确其在本案中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为其权利要求1、6、7,内容如下:1、一种多功能豆浆机,包括机头、电机、杯体、刀轴、粉碎刀具及控制电路板,机头扣置在杯体上,电机固定设置在机头内,机头包括上盖(21)和机头下盖(3),电机(2)带动刀轴(5)、粉碎刀具(6)旋转,刀轴(5)向下伸入杯体(4),粉碎刀具(6)固定在刀轴(5)前端,其特征在于:机头下盖(3)下部固定设置一个连接体(8),连接体(8)伸入杯体(4)内,在连接体(8)下端固定设置有一个扰流曲面体,扰流曲面体位于粉碎刀具(6)上方;

6、如权利要求1到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说扰流曲面体为一个扰流罩(13),扰流罩(13)开口向下。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说扰流罩(13)的侧面还开有缺口(17)。

分别将上述三个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对比,九阳公司、刘相苍均确认两者相同,落入九阳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半球公司在其提交的答辩状中否认上述被诉侵权产品系其生产销售,认为D08型号豆浆机包外包装上的公司名称为广东半球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为中山市东凤镇同吉路40号,与半球公司的名称与地址不符。

且半球公司提交关键词为中山市汉宝隆电器有限公司的CC证书查询结果的打印件为证。

九阳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所载明的内容与本案无关联,但却反映了半球公司有生产豆浆机产品的事实。

刘相苍确认上述被诉侵权产品为其销售、许诺销售,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均来源于案外人佛山市顺德区李拜一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拜一公司),其提交了证据如下:1、李拜一公司营业执照的网上查询结果打印件,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界;

2、阿里巴巴网上销售信息的打印件三份,均显示为豆浆机产品的销售信息,供应商为李拜一公司,品牌为半球,型号分别为D58、D08、D08D;

3、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打印件,上载明帐号为shisezhiwu@yeah.net,交易对象为李界,用户为刘相苍。

九阳公司明确请求法院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并主张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5000元和购买上述三个被诉侵权产品的费用584元。

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及(2014)粤广海珠第13176号《公证书》为证。

第4259113号“”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为半球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7类,包括:家用切菜机、家用电动打蛋器,擦洗机、洗碟机、厨房用电动机器、家用电动炸碎机、碾磨机、家用切肉机、家用豆浆机、洗衣甩干机、洗衣机。

半球公司住所为湛江市赤坎海滨七路19号,类型为集体所有制,成立日期为1985年11月5日,经营范围为货物与技术进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生产、加工;

电子产品(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家用电器。

(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另查明,九阳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半球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九阳公司ZL20071009××××.0发明专利权的豆浆机产品,并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库存侵权产品和半成品;

2、刘相苍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九阳公司ZL20071009××××.0发明专利权的豆浆机产品;

3、判令半球公司、刘相苍连带赔偿九阳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5584元,合计305584元;

4、判令半球公司、刘相苍承担本案诉讼费。

半球公司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一审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原审法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九阳公司是名称为“多功能豆浆机”、专利号为ZL20071009××××.0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九阳公司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经比对,本案被诉侵权的豆浆机的技术特征与九阳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九阳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九阳公司与刘相苍对此均予以确认。

关于被诉侵权的三款豆浆机是否为半球公司生产销售。

对于其中被诉侵权的型号为D08D、D58的豆浆机的外包装上均有“”标识,而该标志与半球公司的注册商标一致,且明确标注有“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地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XXX”字样,上述信息足以证明上述两被诉侵权产品为半球公司生产销售。

至于另一款被诉侵权的型号为D08的豆浆机的外包装上虽标注为“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监制)地址:中山市XXX”字样,其信息与半球公司的信息不同,但由于该产品上标有与半球公司的商标一致的标识,且加上半球公司有生产豆浆机的资质和能力,故在半球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被诉侵权产品并非其生产销售的情形下,原审法院认定该被诉侵权的豆浆机亦为半球公司生产销售。

刘相苍承认被诉侵权产品由其销售、许诺销售,但提出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李拜一公司。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刘相苍提交的李拜一公司营业执照、阿里巴巴网上销售信息、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等证据均为打印件,原审法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且上述证据亦仅能证明在阿里巴巴网站有李拜一公司在销售豆浆机的事实且刘相苍与一个叫“李界”的人有资金交易记录,在交易记录未能清楚反映交易对象的情形下,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刘相苍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是李拜一公司向其提供,故对刘相苍所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的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半球公司未经九阳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刘相苍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九阳公司涉案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九阳公司诉请半球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行为,刘相苍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依据充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半球公司作为生产企业,应该库存有侵权产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故原审法院对九阳公司请求判令半球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九阳公司诉请半球公司、刘相苍连带赔偿九阳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305584元的问题。

因九阳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半球公司与刘相苍存在共同侵权的情形,故九阳公司要求半球公司、刘相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半球公司、刘相苍对其各自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九阳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半球公司、刘相苍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且九阳公司明确请求原审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审法院将综合涉案专利权的类型、半球公司、刘相苍各自的经营规模、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九阳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原审法院确定半球公司赔偿数额(含合理支出)为150000元,刘相苍赔偿数额(含合理支出)为50000元。

至于九阳公司高出该数额的赔偿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多功能豆浆机”、专利号为ZL20071009××××.0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

二、刘相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多功能豆浆机”、专利号为ZL20071009××××.0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三、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00元;

四、刘相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0元;

五、驳回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84元,由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33元,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负担2888元,刘相苍负担963元。

上诉人半球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依法驳回九阳公司关于半球公司的诉讼请求,九阳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理由如下:1.半球公司仅授权许可中山市汉宝隆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宝隆公司)生产豆浆机,但半球公司和汉宝隆公司从未生产、销售过被诉产品,一审法院依据产品及外包装上包含半球公司的商标、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等信息认定半球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产品,依据不足。

半球公司的注册地址仅仅是办公场所,没有任何生产车间和设备。

而且,其中一款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上标注的不是半球公司的名称,标注的制造商也另有其人。

2.原审法院没有追加佛山市顺德区李拜一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拜一公司)参加诉讼,遗漏诉讼主体,属于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九阳公司答辩称:1.一审时半球公司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半球公司不是被诉产品的生产者,相关法律后果应由半球公司自行承担,一审法院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刘相苍主张合法来源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是李拜一公司向其销售被诉产品的,一审法院没有追加该公司参加诉讼,程序合法。

原审被告刘相苍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半球公司自行或授权委托他人制造的产品中包含豆浆机产品。

刘相苍经营的“食色之屋”属于淘宝信誉显示为“皇冠”的淘宝店,其中“奥克斯”、“半球”、“美菱”等品牌的产品属于该店首页分类标注的主营产品,首页标注了“诚信店铺、厂家直销、品质保障”等宣传字样。

该淘宝店上有被诉产品出售,附有图片、名称及产品介绍,内容包括“正品半球”的字样以及半球公司的注册商标。

三款被诉产品自身、外包装盒均有半球公司的注册商标。

其中一款被诉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正面有半球公司的注册商标,名称为“半球豆浆机使用说明书”,背面标注的是“广东半球集团有限公司”而非半球公司名称,制造商标注为美科电器有限公司;

另两本产品说明书上没有标注制造商名称。

一审时,上述淘宝店的经营者刘相苍在答辩中陈述其认为被诉产品应该是半球公司的产品。

2012年8月21日,湛江市人民政府出具湛府函【2012】308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同意该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收回半球公司位于赤坎XXX的土地使用权。

但半球公司仍然使用该地址作为其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地址。

2015年1月30日,半球公司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投诉李拜一公司生产销售有半球注册商标标识的豆浆机产品。

2015年5月26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刑警中队出具《证明》一份,证明2014年11月18日,该中队对李拜一公司进行清查,现场没有发现有关涉及“半球”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被诉产品是否是半球公司制造销售的,以及原审法院没有追加李拜一公司参加诉讼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关于被诉产品是否是半球公司制造销售的问题,其一,半球公司有生产豆浆机的资质和能力,半球公司也承认曾授权他人制造豆浆机产品的事实。

其二,三款被诉产品的外包装盒特别是产品自身均带有半球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中文部分为“半球”二字,与半球公司相对应。

同时,一审判决查明其中两款被诉产品的外包装盒上除了注册商标以外,还包括半球公司的名称与工商注册地址,虽然半球公司上诉称该地址没有任何生产车间和设备,也举证证明了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已收回该地址的土地使用权,但半球公司不能否认其仍然将该地址作为工商注册的经营地址使用这一事实。

此外,虽然其中一款产品的使用说明书背面标注的制造商与半球公司名称有出入,但该使用说明书的正面仍然包含半球公司的注册商标,名称为“半球豆浆机使用说明书”,不能排除半球公司委托他人制造该产品的可能。

其三,刘相苍的淘宝店属于信誉为皇冠的店铺,经营时间较长,其中半球品牌的产品也属于该淘宝店首页分类标注的主营产品之一。

刘相苍在其店内使用了“半球正品”的字样以及半球注册商标对被诉产品进行介绍,在一审答辩时也陈述了其认为被诉产品应该是半球公司生产的观点;

刘相苍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网店销售、且又将半球品牌的产品作为主营产品之一的销售者,他对于半球公司是被诉产品制造者的判断能力应当高于一般消费者。

其四,由于刘相苍是通过淘宝网店销售被诉产品的,该网店又属于皇冠卖家的淘宝店,半球公司较容易通过淘宝网搜索到这些使用半球商标的产品,若半球公司发现存在侵权情形,维权的可能性应当大于放任侵权继续的可能性,但现在半球公司却未提交任何关于该类产品的维权记录。

其五,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刑警中队的证明,没有在李拜一公司处发现有关涉及“半球”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半球公司认为李拜一公司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制造豆浆机的事实没有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半球公司制造销售了被诉产品,理由较为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原审法院没有追加李拜一公司参加诉讼是否属于程序违法的问题,由于刘相苍认为其销售的被诉产品直接来源于李拜一公司是在作免除赔偿责任的合法来源抗辩,李拜一公司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无论刘相苍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原审法院不追加李拜一公司参加诉讼并未违反诉讼程序。

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刘相苍并未针对合法来源抗辩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也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刘相苍同意原审法院关于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的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相苍销售的被诉产品来源于李拜一公司。

综上所述,半球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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