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10169号之一原告: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科路****。
法定代表人:余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凤官,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忠海,男,1989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被告:雷靖,男,198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原告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涂忠海、雷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宫晓艳审判员 姜广瑞审判员 袁 田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