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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金红雨文体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都行商城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和知民初字第0451号
案件名称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金红雨文体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都行商城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金红雨文体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都行商城市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知民初字第0451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1层1102内0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佳雯,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金红雨文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红桥区万隆大胡同商贸中心0801010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华。

被告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都行商城市场,住址天津市红桥区大胡同天津都行商城。

负责人王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清明,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贾振蓉,该单位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金红雨文体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都行商城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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