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永骏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国成,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婷,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乐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梁世信。
本院在受理原告永骏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乐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永骏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骏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永骏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