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知民初字第0452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1层1102内0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佳雯,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菲璇百货商行,地址天津都行商城一楼绿区一大街1、2、3、23号。
经营者张全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红桥区菲璇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