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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真控股有限公司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2号
案件名称同真控股有限公司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2号原告同真控股有限公司(原元光德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湘瑜,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华毅,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负责人***,该公司行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峰沂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浙江穆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唐向明,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同真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第三人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峰沂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穆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同真控股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同真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真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同真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华松代理审判员  胡 瑜人民陪审员  陈荣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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