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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升华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南荣义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四海速达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知民初144号
案件名称湖南升华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南荣义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四海速达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升华电梯有限公司;湖南荣义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四海速达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知民初144号原告:湖南升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98号檀香花园35栋1401房。

法定代表人:王韦,职务董事长。

被告:湖南荣义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街道建设南路76号莲城商业步行街一期c2栋0402003号。

法定代表人:彭昌政,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四海速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桃花塅路58号德庆水韵山城1栋1101。

法定代表人:周干,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升华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荣义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四海速达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湖南升华电梯有限公司在法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湖南升华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程 婧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马光祥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田佩瑶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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