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52号原告:陆小强,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威,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劳易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张扬。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淳隆,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小强与被告天津劳易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2021年5月20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小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陆小强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法官 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