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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杨春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州民三初字第23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杨春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杨春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三初字第2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肖未涛。

被告杨春田。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春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经过慎重考虑诉讼成本和风险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彭四海审 判 员  贵黎莹人民陪审员  张建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唐广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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