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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桂婵与中山联阀燃气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87号
案件名称伍桂婵与中山联阀燃气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联阀燃气具有限公司,伍桂婵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联阀燃气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赖新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志文,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桂婵,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黄志山,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联阀燃气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伍桂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3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及被诉侵权行为地均为广东省中山市,因此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

中山联阀燃气具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专利侵权纠纷,无论是侵权行为发生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住所地均不在广州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地域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专利纠纷案件管辖的司法解释,本案应当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在法定答辩期间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东省除深圳市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上诉人中山联阀燃气具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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