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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浠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州市德城区义盛康食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5754号
案件名称广东浠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州市德城区义盛康食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浠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市德城区义盛康食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754号原告:广东浠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义盛康食品店(经营者:陈广文,身份不详),经营场所淘宝网,拼多多。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东浠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义盛康食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广东浠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浠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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