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244-1246号原告:朱立勇,男,汉族,住广西省桂平市。
委托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新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宝涌工业区朝阳。
法定代表人:王木秀。
委托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勇诉被告佛山市新典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勇撤回本三案起诉。
三案案件受理费每案11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朱立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