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2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系湖南省临湘市“XX批发超市”经营业主。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春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圣岩、代理审判员肖芝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吴超担任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