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民三初字第00003号原告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茂业东方时代大厦27楼37室。
法定代表人王锟,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果,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磊,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忠良本院在审理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闫忠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