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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国杨与广州市白云区景泰金裕福珠宝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34号
案件名称翁国杨与广州市白云区景泰金裕福珠宝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翁国杨,广州市白云区景泰金裕福珠宝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34号原告:翁国杨,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小华,广东鸿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景泰金裕福珠宝店,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吴玉成,男,汉族,1963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翁国杨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景泰金裕福珠宝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翁国杨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国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翁国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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