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清华科技园8号楼启迪科技大厦D座26层。
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珏。
被告北京国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财智国际大厦C座20层2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秀,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涉案事实已发生变化为由,于2014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