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润利华科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天纬众诚新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优维特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喀中民初字第110-1号
案件名称北京润利华科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天纬众诚新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优维特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润利华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天纬众诚新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优维特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喀中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北京润利华科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和平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程宝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翔,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艳峰,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纬众诚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程庄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优维特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洪春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次松,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峰,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润利华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纬众诚新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优维特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红、代理审判员何春璐、人民陪审员邓丽君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利华科贸有限公司以其证据材料出现问题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利华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北京润利华科贸有限公司负担15400元,剩余154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北京润利华科贸有限公司。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