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32号之一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XX群,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少松,揭阳市博佳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川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黄天兰。
被告:黄天兰,女,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
被告:黎鹏云,男,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川洋电子有限公司、黄天兰及黎鹏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25元,由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