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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冬日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刘志所、廊坊市薛氏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临城县薛氏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石民五初字第00369号
案件名称河北冬日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刘志所、廊坊市薛氏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临城县薛氏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冬日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刘志所,廊坊市薛氏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临城县薛氏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369号原告河北冬日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行唐县郜河桥南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耿根堂。

被告刘志所。

被告廊坊市薛氏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285号。

法定代表人薛会文。

被告临城县薛氏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东镇镇镇内西街。

法定代表人薛英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冬日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所、廊坊市薛氏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临城县薛氏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北冬日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冬日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冬日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河北冬日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减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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