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632号原告青岛艺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逄淑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吉军,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萌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祥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国杰,山东银河星率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艺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青岛萌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青岛艺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艺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艺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萌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