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瑞坚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瑞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爱清,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瑞娟,女,汉族,住上海市。
原审被告:查辉水,男,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
上诉人上海瑞坚建材有限公司(下称瑞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戴爱清以及原审被告黄瑞娟、查辉水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1012××××.2)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侵害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有权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管辖。
瑞坚公司住所地虽在上海市,但根据戴爱清提供的证据,可初步确定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瑞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瑞坚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瑞坚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因瑞坚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戴爱清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戴爱清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由广东省肇庆市鼎信公证处出具的(2014)粤肇鼎信第001186号公证书,以证明在广东省××(广东力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门口对面)的一块工地上发现本案涉嫌侵权产品并取得该产品样品两个。
本院认为,戴爱清以瑞坚公司、黄瑞娟、查辉水制造、销售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戴爱清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初步证明广东省是被控涉嫌侵权产品的使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省是本案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戴爱清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瑞坚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瑞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吴 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