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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哥俩好公司)诉被告天津市珠江五金机电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瑞博恩涂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90号
案件名称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哥俩好公司)诉被告天津市珠江五金机电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瑞博恩涂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天津市珠江五金机电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瑞博恩涂料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90号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哥俩好工业园区15-18号。

法定代表人佟明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君,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珠江五金机电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贾文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道永,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瑞博恩涂料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81号珠江五金城北区9栋11号。

经营者方玉芝,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81号珠江五金城北区*栋**号,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74********。

委托代理人侯小兵,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哥俩好公司)诉被告天津市珠江五金机电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五金机电市场)、天津市河西区瑞博恩涂料经营部(以下简称瑞博恩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哥俩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君,被告珠江五金机电市场的委托代理人高道永,被告瑞博恩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侯小兵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哥俩好公司诉称,原告于2000年在第一类胶粘剂商品上注册“哥俩好”商标,经过多年大力推广宣传使用,该商标成为消费者家喻户晓的品牌,2004年2月25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4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瑞博恩公司在其商铺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查处,在其店铺内查获大量假冒“哥俩好”商标的系列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珠江五金机电市场作为市场经营管理方,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被告瑞博恩经营部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没有尽到市场管理者应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客观上为被告瑞博恩经营部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瑞博恩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2、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包括律师费3000元、交通费100元);

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珠江五金机电市场辩称,1、二被告之间是房屋租赁关系,被告瑞博恩经营部有营业执照,是独立的经营主体,侵权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2、二被告之间的租赁协议明确约定,如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责任;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告瑞博恩经营部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处罚,我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帮助其实施侵权行为,作为出租者不是市场管理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故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珠江五金机电市场的诉讼请求。

被告瑞博恩经营部辩称,原告诉称的侵权事实,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故对侵权事实不予否认。

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仅认定被告瑞博恩经营部的侵权商品价值1700余元,原告主张20000元赔偿没有依据,即便应当进行赔偿,也应当按照被告的获利计算赔偿数额。

经审理查明,哥俩好公司于2000年8月21日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第1434962号“哥俩好+GELIAHAO+(双人)图形”(以下简称“哥俩好”)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类,含工业用胶粘剂、铸造用粘合剂、工业用胶等。

2010年9月2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8月20日止。

2004年2月25日,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4年10月9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以下简称工商河西分局)根据原告哥俩好公司的举报,对被告瑞博恩经营部销售标有“哥俩好”注册商标的899环保型装饰胶进行核查,发现被告瑞博恩经营部于2014年9月25日从一流动商贩处以1029元的价格收购标有“哥俩好”注册商标的899环保型装饰胶共计27桶,检查时正在对外销售的899环保型装饰胶具体是:标有“哥俩好”商标的899环保型装饰胶(9L/桶)9桶,每桶售价135元;

标有“哥俩好”商标的899环保型装饰胶(1.8L/桶)11桶,每桶售价38元;

标有“哥俩好”商标的899环保型装饰胶(0.5L/桶)7桶,每桶售价12元。

上述商品经商标注册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营额为1717元。

工商河西分局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瑞博恩经营部销售侵犯“哥俩好”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已扣押的侵犯“哥俩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装饰胶27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珠江五金机电市场成立于2006年11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市场经营与管理(市场用地、占道、消防、卫生等符合国家规定后方可经营);

仓储(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除外)、机械电子设备(小汽车除外)、百货、日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家具、橡胶、工艺品批发兼零售等。

瑞博恩经营部在珠江五金机电市场租赁房屋销售涂料等装饰材料。

再查,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元及相应的差旅费用。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认定驰名商标的批复、工商河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律师费用票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哥俩好公司是“哥俩好”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现处于有效期限内,且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依法应对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

工商河西分局针对被告瑞博恩经营部销售“哥俩好”899环保型装饰胶的行为已作出商标侵权的认定,被告瑞博恩公司并不否认存在侵权事实,故本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瑞博恩经营部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成立,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鉴于工商河西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已责令被告瑞博恩经营部停止侵权行为,故本院在本案中不再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被告珠江五金机电市场与被告瑞博恩经营部系房屋租赁关系,即便对装饰市场具备市场管理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故意教唆被告瑞博恩经营部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或为该经营部的侵权行为故意提供帮助,故原告哥俩好公司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哥俩好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失而请求法定赔偿,被告瑞博恩经营部认为其进货27桶装饰胶后根本没有销售,即使销售获利不足700元。

本院认为,虽然工商河西分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被告瑞博恩经营部的进货、销售、经营额进行了认定,但工商河西分局在现场查扣的侵权商品并不代表被告瑞博恩经营部实施的全部侵权行为。

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假冒商品的类别及销售价格、被告侵权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情况,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河西区瑞博恩涂料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

二、驳回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天津市河西区瑞博恩涂料经营部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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