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983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奥光眼镜贸易行,住所地为广州市。
经营者:杨胡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奥光眼镜贸易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