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097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芸芸食杂店,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迟秀云,女,汉族,住大连市迎春街。
被告邹园园,女,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芸芸食杂店实际经营者,住湖北省随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芸芸食杂店、邹园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