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民初1079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常平永源手机配件店,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练世文,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41××××××××××××519。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常平永源手机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5月11日向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
但原告没有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