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知民初134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奕黎,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香,公司职员。
被告:郴州市中医中药健康研究院,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香草小镇。
法定代表人:刘志兰。
委托代理人:田朝武,研究院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志兵,研究院职员。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中医中药健康研究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