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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德品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德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德品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王增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民初1773号
案件名称苏州工业园区德品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德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德品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王增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工业园区德品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德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德品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王增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1773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德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宏业路168号E栋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葛秋菊。

原告:苏州德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锦峰路8号12号楼2F。

法定代表人:葛秋菊。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臻淞,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品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经济开发区瑞安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增才。

被告:王增才,男,1982年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德品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德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品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王增才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德品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德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德品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德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德品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德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德品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德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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