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47452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檀心,女,住江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檀心、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红霞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岸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