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20民终3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爱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纯,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南头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陈爱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纯,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念公司)、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南头分公司(以下简称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中国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12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审查上诉意见,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樱花中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不存在使用“”标识以及“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且从未生产过被诉侵权产品。
(一)樱花中国公司以在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经营场所拍摄了视频文件且申请了可信时间戳来证明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存在使用“”标识以及“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但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反映,TSA-VIDEO-202××××××××002视频文件可信时间戳的申请时间为2020年4月9日13时5分9秒,TSA-VIDEO-202××××××××057视频文件可信时间戳的申请时间为2020年4月9日13时4分53秒,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只能证明该两段视频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但在申请可信时间戳前该两段视频文件是否完整、是否被篡改却无法证明。
为此一审法院所作认定明显错误,不能以“自申请时间戳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来判定申请时间戳前视频文件完整且未被篡改。
(二)退一万步而言,即使樱花中国公司提交的两段视频文件完整且未被篡改,也仅能反映印有“”标识以及“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包装材料的存在,并未发现任何印有“”以及“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产品实物,更不能以存在包装材料即认定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存在生产使用“”标识以及“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热水器产品的行为。
为此,一审判决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标注“”标识以及“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热水器产品的判项依法不能成立。
二、涉案标识“”与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并不构成对樱花中国公司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的侵权。
涉案标识“”由与两部分构成,而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则由“”与“”两部分构成,分别比对其构成部分,“”系六角星形状,每角之间加圆圈点缀,而“”系单纯樱花花朵形状,两者具有明显差异。
而“”为英文字母“YINHUA”,“”则为英文字母“SAKURA”,二者明显不同。
而从二者的整体来看,二者更是相差甚远,相关公众能轻易区分而不可能将二者混淆,故涉案标识“”不会构成对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另外值得说明的是,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抽水马桶、浴缸、洗手盆(卫生间用)、水龙头、沐浴器,而并不包括燃气灶、消毒柜、燃气热水器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标为限”之规定,假使樱花中国公司拍摄的图片来源于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同时涉案标识“”与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一审判决超越核定使用商品范围认为燃气灶、消毒柜、燃气热水器亦构成对樱花中国公司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的侵权明显有悖事实、有违法律。
三、一审判决认定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构成对樱花中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明显错误。
(一)一审判决认定樱花中国公司“樱花”企业字号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不能成立。
1.“樱花”为花的名称,普通民众看到“樱花”二字能联想到的即为花朵,并不会将“樱花”二字与樱花中国公司进行关联。
2.“樱花”的字号亦具有普遍性。
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樱花”,将查询范围缩小至“成立15年以上”,显示查询结果仍超过100条,即超过100个成立超过15年的企业名称包含了“樱花”字样,如“昆明樱花宾馆有限公司”“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樱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樱花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樱花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樱花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樱花电器有限公司”“樱花智能家居(杭州)有限公司”“重庆樱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樱花矿业有限公司”“杭州樱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樱花宾馆”等,可见,“樱花”字号具有普遍性,“樱花”不能与樱花中国公司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应为樱花中国公司所垄断,樱花中国公司无权限制他人使用。
3.樱花中国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樱花”字号具有广泛的知名度。
参考人民法院对“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是否为知名字号应当考虑字号的使用时间、使用区域,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字号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然而樱花中国公司在本案中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樱花”字号“具有广泛的知名度”或任何影响力。
可见,姑且不论本案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是否存在使用“樱花”“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樱花中国公司“樱花”企业字号并不存在“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一审判决在前述错误认定之基础上认定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构成对樱花中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亦属错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主观上明显具有搭便车的故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使用的乃自有第3222169号思念注册商标(申请日期:2002年6月25日,注册公告日期2003年10月14日)以及“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和秩序,不需要舍本逐末的使用“”标识以及“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更不存在需要搭乘并无知名度的樱花中国公司之便车的主观需求和故意。
四、一审判决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赔偿樱花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30万元,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如前所述,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不存在侵犯樱花中国公司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为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退而言之,假使认定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樱花中国公司遭受了实际损失(而不论损失的金额为多少),然而樱花中国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为此,一审判决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赔偿樱花中国公司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被上诉人樱花中国公司答辩称:一、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生产涉案侵权产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樱花中国公司在一审提交的两个视频文件(视频文件名:1.TSA_VIDEO_202××××××××0022.TSA_VIDEO_202××××××××057)均在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经营场所拍摄,涉案侵权产品外包装使用“”(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标识)以及“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无论产品上是否使用侵权标识,在外包装上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侵权。
2.上述视频均使用权利卫士APP拍摄、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
二、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1.涉案侵权产品外包装使用的是“”标识,而非“”标识。
应当以“”标识与涉案第1209676号“”商标比对,而不是以“”标识与涉案商标比对。
被诉侵权标识与樱花中国公司商标相比,花朵图形部分均为正方形红底白花,英文部分均为长方形绿底白字,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整体视觉效果与樱花中国公司涉案商标近似。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标识构成侵权并无不当。
涉案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
被诉侵权产品均为厨卫电器,包括吸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燃气灶、消毒柜。
樱花中国公司第120967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
其中吸油烟机与排油烟机是相同商品,燃气热水器、燃气灶、消毒柜与电热水器、厨房炉灶是类似商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系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
三、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一)樱花中国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2日,致力于生产“樱花”牌卫厨产品。
经过多年经营,樱花中国公司的“樱花”字号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列举的一系列包含“樱花”文字的公司名称,不属于相同行业的,由于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属于相同行业的,同样属于不正当竞争。
例如: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被樱花中国公司起诉[案号:(2020)苏民终684号],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其企业名称使用“樱花”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樱花中国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自身知名度和美誉度。
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均成立于2013年,较樱花中国公司晚成立19年,因此,作为同业竞争者,其应当知晓樱花中国公司的知名度。
但其生产使用“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厨卫电器产品,显然为了攀附樱花中国公司字号的知名度,主观上有搭便车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一审法院判决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赔偿30万元合理。
从取证视频可见,思念南头分公司厂区面积大,侵权产品品种多、数量超过200台,经营规模巨大。
思念公司在2015年、2017年曾因商标侵权、产品质量问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已被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起诉[案号:(2020)粤20民终2418号],被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因此,思念公司长期以侵权为主业,生产的产品质量低劣,侵权规模大,一审法院判决金额合理。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樱花中国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樱花中国公司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及“樱花”字号,立即停止在域名为××.com的网站中使用“”标识及“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宣传销售抽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热水器等厨卫电器产品;
2.判令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使用“”标识及“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热水器产品;
3.判令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连带赔偿樱花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樱花中国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2日,属中外合资未上市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3.2亿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和其他厨房器具、卫浴设备、卫厨电器及其零配件,以及厨房家具、厨房设备、卫浴家具等家庭用家具设备;
销售自产产品并对公司产品进行维修、安装等售后服务等。
思念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0日,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凤,注册资本50万元,住所地中山市×××××××××,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抽油烟机、燃气炉具、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消毒柜、家用电器及其配件、五金制品;
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10日,法定代表人陈爱凤,住所地中山市××××××××,经营范围与思念公司经营范围一致。
第1209675号“”商标权利人现为樱花中国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保暖器、抽水马桶、浴缸、洗手盆(卫生间用)、水龙头、淋浴器,有效期自1998年9月21日续展至2028年9月20日。
第1209676号“”商标权利人现为樱花中国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保暖器、抽水马桶、浴缸、洗手盆(卫生间用)、水龙头、淋浴器,有效期自1998年9月21日至2028年9月20日。
樱花中国公司荣誉:第1209675号商标分别于2003年、2006年、2009年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苏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均为三年;
2012年,第8574244号商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3年,第1209676号被认定为苏州市知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3年,第8574244号商标被认定为苏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02年、2005年,樱花牌系列吸油烟机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樱花燃气热水器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201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第1209675号商标为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2019年12月25日,陈震聪通过可信时间戳对域名为“jsyinghuadq.com”的网站取证,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取证内容显示:搜索域名为“jsyinghuadq.com”的网址页面出现“”标识与“江苏樱花”字样,页面下方有“江苏樱花厨卫电器”及“广东省中山市××××××××”的内容,该网站有关于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的简介,其中诚邀加盟页面上方标注“”标识与“江苏樱花”字样,下方有“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服务热线4008168099、电话号码076×××××××355、传真076×××××××337、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生产基地广东省中山市××××××××”的内容,该网站产品分类有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消毒柜、分体式集成灶、集成灶、净水器,产品官方零售价556元至5148元不等;
通过网站http://whois.chinaz.com查询域名“jsyinghuadq.com”的信息显示该域名注册商为eNameTechnologyCo.Ltd,创建时间2015年7月7日。
2020年1月3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申请人陈震聪提供的TSA_VIDEO_202××××××××708.mp4文件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该视频显示:操作人在手机显示无运行应用程序后,搜索“www.jsyinghuadq.com”的网址出现有关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的介绍及各种荣誉资质。
2020年4月9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申请人陈震聪提供的TSA_VIDEO_202××××××××002.mp4、TSA_VIDEO_20200409125057.mp4文件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视频显示:一厂区门口招牌为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该厂区门口公告栏粘贴有思念公司招工广告,该厂区厂房外观有“SINIAN思念”字样,厂房内堆放数量较多的嵌入式家用燃气灶、大吸力油烟机、嵌入式消毒柜、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包装箱,标注有“”标识、“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广东省中山市×××××××××,其中,部分产品包装箱标注http://www.jsyinghuadq.com及粘贴有产品信息标签,产品信息载明产品名称、型号、适用电源、毛重、净重、机身材料、包装尺寸、生产日期等内容,生产日期处于2017年2020年期间。
另,前述产品包装箱用透明胶带封口并立体堆放。
根据樱花中国公司提供的思念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显示: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7月19日对思念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储水式电热水器、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内容;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5月9日对思念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标、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等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樱花中国公司提供的企查查查询信息显示,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20民终2418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中上诉人为思念公司、被上诉人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
一审另查明,第9449480号“”商标申请人为上海玉丰厨卫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日期2011年5月11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灯、电暖器、管道(卫生设备部件)、煤气灶、热水器、水龙头、太阳能热水器等;
第6261563号“”商标申请人为上海玉丰厨卫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日期2007年9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的厨房用抽油烟机、太阳能热水器、消毒碗柜、热水器、煤气灶、水龙头等;
前述两个商标状态均为等待实质审查。
双方未能对樱花中国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及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的获利进行举证。
一审庭审中,樱花中国公司主张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0万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万元以及后期案件胜诉后赔偿金30%的提成部分,但均未提供票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为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生产;
2.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3.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4.涉案域名“jsyinghuadq.com”与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的关系;
5.赔偿数额。
焦点1,樱花中国公司提供的视频文件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经时间戳服务中心官方网站验证通过,可证实上述文件内容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在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该视频文件内容予以采信。
樱花中国公司提供TSA_VIDEO_202××××××××002.mp4、TSA_VIDEO_202××××××××057.mp4视频文件显示,视频摄录场所门口有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招牌,门口公告栏张贴有思念公司招工广告,厂区内厂房外观有“SINIAN思念”字样,樱花中国公司主张该场所为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经营场所,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虽对此予以否认,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一审法院对樱花中国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
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经营场所内存放的燃气灶、油烟机、消毒柜、热水器的包装箱标注有“生产基地:广东省中山市×××××××××”,该地址与思念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一致,在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被诉侵权燃气灶、油烟机、消毒柜、热水器系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生产。
关于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认为视频文件仅能证明其存在标注有“”标识、“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内容包装材料,不能证明其存在生产标注相应内容产品行为的辩解意见,根据视频文件显示,产品包装箱已加贴产品信息标签、封口,并立体堆放,结合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抽油烟机、燃气炉具、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消毒柜等内容,故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辩解其不存在生产相应产品行为的意见,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且在产品流通过程中,包装箱标注内容具有识别包装箱内商品来源的作用,二者不能割裂开来,故产品本身是否标注被诉侵权标识、内容不影响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
焦点2,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生产的燃气灶、油烟机、消毒柜、热水器包装箱标注有“”标识,该四种产品与樱花中国公司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等商品在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二者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
“”标识与樱花中国公司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组合结构均为图形加字母,且“”标识下方字母组成部分“YINHUA”与樱花中国公司的“樱花”字号读音基本一致,二者在隔离状态下容易导致混淆,致使消费者误认为被诉侵权的燃气灶、油烟机、消毒柜、热水器产品来源于樱花中国公司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属于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樱花中国公司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对樱花中国公司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焦点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本案中,樱花中国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来,经过持续经营,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樱花中国公司的“樱花”企业字号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经营范围与樱花中国公司相互具有竞争关系,在生产的燃气灶、油烟机、消毒柜、热水器包装箱标注“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中含有“樱花”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涉案产品与樱花中国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主观上明显具有搭便车的故意,构成对樱花中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焦点4,根据视频文件显示,涉案“jsyinghuadq.com”域名载明有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相关内容,诚邀加盟页面标注地址及生产基地地址分别与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住所地一致,涉案产品包装箱虽标注有该域名,但查询信息显示该域名注册商为eNameTechnologyCo.Ltd,樱花中国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域名由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实际使用或受益,故樱花中国公司主张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立即停止在该域名中相关侵权行为的诉请,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焦点5,因双方未能举证证明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樱花中国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1.樱花中国公司品牌的知名度;
2.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性质、规模、主观过错程度,其中本案侵权产品种类多,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经营场所内堆放侵权产品数量较多,思念公司于2017年因商标侵权被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于2016年因生产产品质量问题被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
3.樱花中国公司为制止侵权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等因素,酌定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向樱花中国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30万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标注“”标识、“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热水器产品;
二、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樱花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30万元;
三、驳回樱花中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7420元(已由樱花中国公司预交),由樱花中国公司负担2968元,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负担4452元,并直接向樱花中国公司支付。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证据提交。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另查明:2018年,欧派公司起诉思念公司及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提出了包括思念公司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权在内的诸多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思念公司承担相关侵权责任后,思念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作出(2020)粤20民终2418号民事判决,认定思念公司侵犯欧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成立,判决思念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欧派”字样的吸油烟机、消毒柜,并对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承担的50万元赔偿款中的3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判决还查明,欧派公司在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思念公司、丽水市莲都区永有装潢材料经营部,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思念公司、丽水市莲都区永有装潢材料经营部承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含有欧派字样的案涉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销毁所有侵权包装或产品;
思念公司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共计3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本案争议的问题在于如下两个方面:一、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是否侵害了樱花中国公司的商标权。
首先,虽然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对可信时间戳认证的两段视频真实性不予确认,但其未能举证证明该两段视频内容不完整或者被篡改。
该两段视频经过可信时间戳认证后,拍摄内容无法篡改,因此本院对该两段视频予以采信。
思念公司及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对该两段视频的质疑不能成立。
该两段视频反映,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的住所堆放了一些包装箱。
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称即使该包装箱放置在其公司住所,也不能证明其公司生产了任何印有涉案标识“”和“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名称的产品实物,但是,该包装箱已经封口,且立体堆放,包装箱上还注明生产基地为思念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包装箱内装纳了与包装箱上标称相同的产品实物符合生活常理,故一审判决认定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生产了被诉侵权产品,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其次,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声称其使用的涉案标识“”使用于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热水器产品,而樱花中国公司的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保暖器、抽水马桶、浴缸、洗手盆(卫生间用)、水龙头、淋浴器,二者均使用在厨卫电器细分市场,因此,构成同类或相似商品上的使用。
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不类似,不符合客观事实,不予采纳。
再次,涉案标识“”和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二者均由图案与英文字母上下组合的方式构成,并且涉案标识“”中的六角星图案近似于花朵,英文字母又是“樱花”的拼音字母,因此涉案标识“”极易令人联想到樱花中国公司,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该标识与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混淆。
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主张涉案标识“”与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使用涉案标识“”构成了对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权的侵害,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认为其不存在侵犯樱花中国公司商标权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樱花中国公司系家电行业尤其是厨卫家电细分领域中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其企业名称在该细分领域明显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箱上标注了“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字样,该企业名称中的樱花字号与樱花中国公司字号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为樱花中国公司分支机构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使用“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无误,应予维持。
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认为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一审判决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赔偿30万元是否过高。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2017年,思念公司曾因商标侵权、产品质量问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2019年,思念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被欧派公司起诉,本院对该案作出(2020)粤20民终2418号终审判决,认定思念公司侵犯了欧派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另外,本院(2020)粤20民终2418号民事判决还查明,欧派公司在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思念公司,经法院主持调解,思念公司承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共计35000元等。
从上述行政处罚及民事诉讼来看,思念公司在被行政处罚之后并无悔改,仍然持续侵害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恶意较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的规定,可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当施以一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因此,一审判决对思念公司及其南头分公司处以30万元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支出的赔偿责任,并未过高,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思念公司、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上诉人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南头分公司已预交580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南头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