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刑初632号之二 被告人虞晓岚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了(2020)苏0591刑初632号刑事判决书。
现因文书中存在笔误,特此补正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3行中“即自2020年4月6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止”;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刑初632号之二 被告人虞晓岚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了(2020)苏0591刑初632号刑事判决书。
现因文书中存在笔误,特此补正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3行中“即自2020年4月6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