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6民初19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文浩、李佳佳,均为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燕平,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41××××××××××××225,户籍地广东省紫金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燕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收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