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91号原告:陈生稳,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刘湾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欣克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九天湖三里****。
法定代表人:林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生稳与被告厦门欣克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生稳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生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