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182号 原告:王兴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芳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盛贵芳。
原告王兴兰与被告莘县芳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王兴兰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兴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兴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