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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大象映画摄影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富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6949号
案件名称长沙大象映画摄影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富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大象映画摄影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富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4民初6949号原告:长沙大象映画摄影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鸿铭中心商业街D-4栋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B。

法定代表人:卢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高勇,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远方,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富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秀全大道2号A座1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C。

法定代表人:刘海华。

原告长沙大象映画摄影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象映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富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翼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大象映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高勇、郭远方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富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一、大象映画公司注册商标情况1.第15982508号“”商标,注册人王治衡,该商标核准使用在第35类,包括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寻找赞助等,注册有效期为201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上述商标于2020年8月13日转让给大象映画公司;

2.第9441344号“”商标,该商标核准使用在第41类,包括摄影,学校(教育),组织安排婚庆活动,电影摄影棚,提供体育设施,书籍出版,数字成像服务,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娱活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等,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5月28日至2012年5月27日,上述商标于2020年8月13日转让给大象映画公司。

二、上述商标及字号知名度证据原告提交以下证据:直营店、加盟店开设情况表及相应门头、营业执照照片、加盟合同,证明在全国开设12家店铺,其中有6家直营店,6家加盟店;

2015年度,人像摄影杂志社授予长沙大象映画团队“金牌摄影团队”称号;

2017年度,中国人像摄影学会、上海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联合授予大象映画“金五星奖”;

2019年度,婚礼纪平台授予大象映画婚纱摄影金犀奖“最具作品创新力奖”。

在大众点评网平台、婚礼纪平台、新浪微博平台、小红书平台,原告直营店、加盟店,对“大象映画”品牌进行宣传推广。

三、富翼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情况2021年1月29日,大象映画公司委托代理人在长沙市长沙公证处综合科办公室公证处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通过使用电脑进行取证,2021年3月17日,该公证处作出(2021)湘长市证民字第337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2021年1月29日,在百度一下输入“ICP备案查询官网”,进入显示“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官方”,搜索1688e.com显示ICP备案主体信息的主办单位名称为广州市富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CP备12027234号,网站首页地址为××,网站域名为1688e.com,进入中国品牌加盟网(××),页面上方有餐饮、服装、家纺、饰品、美容、家居等详细分类,网站中遍布各种加盟广告。

在搜索栏中搜索“大象映画”,搜索结果中位于前两位的是“大象映画婚纱摄影加盟”、“大象映画加盟”的加盟信息,品牌名称分别为“大象映画婚纱摄影”“大象映画”。

其中第一个信息的图标是“”,大象映画婚纱摄影加盟,浏览量11296人,意向加盟293人,显示公司是长沙大象摄影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个是婚纱照配图,大象映画加盟,浏览量11031人,意向加盟353人。

打开第一个信息,右侧配图是五张婚纱摄影图片,人气指数四颗星,投资金额:20-50万,成立年份:2007年,加盟区域:全国,门店总数:0,适合人群:自由创业,页面介绍包括品牌展示、加盟条件、加盟费、加盟详情等版块。

在大象映画婚纱摄影品牌展示栏中有数张照片,加盟详情部分内容有“大象映画新态度摄影典范…公司简介:2008年,激烈且坚韧的视觉传达欲望成就了大象映画队伍…”。

加盟费内容有“大象映画婚纱摄影加盟费以及投资金额大概为:20-50万,具体按地域所划分所需的加盟费用各有差异,详情请拨打4000-1688-49咨询”。

最右侧边上有广告合作、加盟咨询、QQ咨询链接,页面底部可以填写基本信息并提交。

打开第二个信息,右侧配图是五张婚纱摄影图片,人气指数四颗星,投资金额:10-20万,成立年份:2008年,加盟区域:全国,门店总数:468,适合人群:自由创业,页面介绍包括品牌展示、加盟条件、加盟费、加盟详情等版块。

在大象映画婚纱摄影品牌展示栏中有数张照片,加盟详情部分内容有“大象映画新态度摄影典范…公司简介:2008年,激烈且坚韧的视觉传达欲望成就了大象映画队伍…”。

加盟费内容有“大象映画婚纱摄影加盟费以及投资金额大概为:10-20万,具体按地域所划分所需的加盟费用各有差异,详情请拨打4000-1688-49咨询”。

最右侧边上有广告合作、加盟咨询、QQ咨询链接,页面底部可以填写基本信息并提交。

四、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情况及侵权比对意见原告对比意见:被告在网站上展示标识与原告主张的第15982508号商标的核准第35类服务相同。

与第9441344号所核准使用第41类的服务构成近似。

本案被诉侵权标识共两个,第一个是“大象映画”文字,第二个是“”标识,针对文字商标原告使用大象映画成横向排列,四至大少一致,且读音一致,仅仅字体有一些不同。

但是在中国市场上文字商标起到标识商品来源作为适用文字本身字体微少的差异,并不影响商标的使用,故原告主张与两商标相同。

针对“”标识,中文文字部分同大象映画注册商标相同。

被诉侵权标识在大象映画文字上方增加DXYH是大象映画拼音首字母的大写,但是该英文并无显著性。

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标识是大象映画文字。

大象映画文字与原告商标相同,所以两者是相同商标。

不正当竞争侵权事实原告主张富翼公司在赢在加盟网(网址为https://××/project/daxyhhssy/、https://××/project/daxyinha/)中发布的有关于大象映画公司的虚假加盟信息行为,在链接命名、文章命名、品牌展示、文章内容、信息介绍、咨询信息中多处使用“大象映画”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有关赔偿的事实1.原告大象映画公司主张依据涉案店铺的销售数量、经营时间、富翼公司的侵权恶意程度、维权开支等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ICP备案主体信息显示富翼公司涉案网站审核通过日期是2019年9月10日。

原告主张其品牌加盟费平均是10万元一年,最低是6.4万元一年,最高是12.9万元一年。

2.合理维权开支:212.33元、差旅费1203.44元,律师费1.6万元、共计18312.77元。

七、原告大象映画公司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35类注册号为15982508大象映画及第41类注册号为第9441344大象映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大象映画字号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删除被告经营网站赢在加盟(网址为https://××/project/daxyhhssy/、https://××/project/daxyinha/)中发布的关于大象映画的虚假加盟信息;

3.被告在涉案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一周刊登声明,消除对原告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

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00元;

5.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

被告富翼公司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大象映画公司是第15982508号、第9441344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依法享有上述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商标侵权。

本案中,富翼公司作为网站经营者,在其网站发布的加盟信息中突出使用“大象映画”字样、“”图形,均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本案被诉加盟信息中的服务与第15982508号、第9441344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的类别,可以进行侵权比对,两被控侵权标识均包含“大象映画”文字,与原告注册商标仅字形不同,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加盟信息为大象映画公司发布或具有特定关系,侵犯了大象映画公司第15982508号、第944134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原告提交的获奖证明、网络平台宣传等相关证据显示,大象映画作为大象映画公司的企业名称,已具有一定影响,富翼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加盟网站中,在链接命名、文章命名、品牌展示、文章内容、信息介绍、咨询信息中多处擅自使用“大象映画”的企业名称,以增加网站点击量和人气,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宣传的公司及服务与原告具有加盟、合作等某种关联关系,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综上,富翼公司应当就涉案加盟信息侵害原告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承担相应责任。

经当庭核实,大象映画公司确认被告网站侵权链接已经删除,涉案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已经停止,再行判令停止侵权已无必要,对大象映画公司关于富翼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消除影响,大象映画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富翼公司的行为对其产生负面影响,对其关于消除负面影响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

鉴于大象映画公司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富翼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原告加盟费用、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网站经营时间、富翼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大象映画公司的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80000元。

大象映画公司超出该数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富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长沙大象映画摄影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80000元;

二、驳回原告长沙大象映画摄影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长沙大象映画摄影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90元,被告广州市富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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