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2171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蓓视好眼镜经销店,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黄安镇黄南村“蓓视好眼镜视力提升中心”。
经营者:王庆豪,男,汉族,1993年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男,汉族,1981年8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成武县,郓城县蓓视好眼镜经销店员工。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蓓视好眼镜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