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3022号申请执行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会婷,广东权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轩,广东权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中乾盛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196号东郡华蓉广场1125房。
法定代表人:颜贵利。
被执行人:颜贵利,男,1992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恩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8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现被执行人湖南中乾盛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45.25元(以7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21年3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6月5日)、诉讼费2900元、并应承担执行费1006元,共计74751.25元。
被执行人颜贵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中乾盛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颜贵利银行存款74751.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