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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深圳七千猫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大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民初268号
案件名称268深圳七千猫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大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七千猫设计服务有限公司;杨大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268号原告:深圳七千猫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东侧桃源峰景园10栋一单元1603。

法定代表人:雷桂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广东卓建(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大威,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深圳七千猫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大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七千猫设计服务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原告深圳七千猫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七千猫设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七千猫设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七千猫设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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