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224号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被告:临沂市丽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刘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丽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