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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南京猫山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民初349号
案件名称349南京猫山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猫山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349号原告:南京猫山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104室。

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蓉,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凯,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南京猫山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猫山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原告南京猫山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猫山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凯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猫山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猫山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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