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64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粥店桂宾百货超市,经营地址山东省泰安市。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粥店桂宾百货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