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207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夫宝,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夫宝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