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34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邹孟鑫商店,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魏营镇书香名苑2幢102门市。
经营者:魏国风,男,1984年1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邹孟鑫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