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145号 原告:周建兴,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海威卫浴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
经营者:邢计明。
被告:南安市思凡卫浴洁具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负责人:黄文福。
被告:黄文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海威卫浴销售中心、南安市思凡卫浴洁具厂、黄文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建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建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