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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保定博成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初631号之一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保定博成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保定博成箱包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初631号之一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宁,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保定博成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李彬,执行董事。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博成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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