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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8民初144号
案件名称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初144号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159号嘉登大厦6层C座。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燕,女,汉族,1988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马 烈 审 判 员  胡继泽 审 判 员  魏牟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陶缘希 书 记 员  张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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