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初809号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尔尼沙·买买提,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县芳海电子商务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菏泽市。
经营者:周培芳。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县芳海电子商务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