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225号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亿利达玩具批发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窦学芝。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亿利达玩具批发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