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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殷都区博博五金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知民初317号
案件名称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殷都区博博五金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安阳市殷都区博博五金日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317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真,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博博五金日杂店,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钢花路中段路西铁佛寺新村01。

经营者:赵朋博。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阳市北关区佳禾五金店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和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博博五金日杂店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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