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执4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阳县丁桥镇插花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丁桥镇洛家潭村。
经营者:徐振文。
本院在执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青阳县丁桥镇插花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青阳县丁桥镇插花超市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7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阳县丁桥镇插花超市银行存款10101元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