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353号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西路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肖肖理发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汤阴县白营乡韩林世家住宅小区2号1单元1层103号。
经营者:张肖肖。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攀攀,女,1990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汤阴县肖肖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